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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咨詢: |
(程) |
注冊/增資: |
021-34207335 |
財務代理: |
021-34207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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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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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范圍和對象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均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自然人)取得的所得為征稅對象的一種所得稅。
2.稅目稅率表
(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
級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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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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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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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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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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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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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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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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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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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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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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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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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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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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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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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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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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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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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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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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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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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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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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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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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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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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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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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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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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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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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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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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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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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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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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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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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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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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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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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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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稅率:
級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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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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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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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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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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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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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0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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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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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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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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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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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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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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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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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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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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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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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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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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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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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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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20%,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
(4)勞務報酬所得,在減除法定費用后適用稅率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實行加成征收。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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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報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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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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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算扣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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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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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2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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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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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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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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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20000-5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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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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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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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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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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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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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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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20%。
從1999年11月1日起,凡個人在中國境內的儲蓄機構取得的人民幣、外幣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均應按20%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以結付利息的儲蓄機構為扣繳義務人,實行代扣代繳。
3.應稅收入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璜、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9)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4.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確定
(1)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16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所得額。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每月在減除16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附加費用3200元后的余額。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4)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減除該次收入的20%費用后的余額。
(5)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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